成都“松花江大米”案二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西安另一同类型案件判商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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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5:25

  “松花江”大米原包装

  封面新闻记者  杨芮雯

  “来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咋就不能叫松花江大米呢?”5月17日,成都“松花江大米系列案”二审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

  此前,因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市郫都区20余家大米商家以及他们背后的厂家,被长春一家拥有“松花江”商标的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称被告们对其商标构成侵权行为。郫都区法院一审宣判正大桑田公司胜诉,要求商家及厂家们赔偿损失,商家和厂家们认为这一系列案件与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辙,随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当天,一共有18家大米经销商出席庭审。庭审从13:30分持续到16时许,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最终,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与此同时,封面新闻记者还了解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另一家名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格林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松花江大米案”二审,已于今年5月10日在西安判决。法院驳回了正大桑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

  庭审直击:

  “松花江”三字使用是否合理 双方激烈交锋

  5月17日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展开激烈交锋。

  正大桑田公司方表示,该公司是“松花江”注册商标持有人,拥有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编号分别为第1151550、第16402823、第1731679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大米”。该公司表示,其对上述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商家们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对案涉3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公众对“松花江”品牌大米认知产生混淆。

  商家代理律师王仁根则表示,“原告试图将‘松花江’这一公共资源,变为自己的垄断性资源,对其他商家显然不公平,对于市场环境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上诉人对‘松花江’三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的问题。”

  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王仁根认为,商家在外包装上印制“松花江”三字,并非是想攀附“松花江”这一商标,而是想描述上诉人所生产、销售的大米来自松花江流域,因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三江平原交汇地为东北大米的核心产区,黑土地肥沃、矿物元素丰富、阳光雨露充沛,出产的大米品质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所以,商家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权。

  同类案件:

  使用“松花江”合理正当 驳回商标持有人全部请求

  企查查数据显示,正大桑田公司自2020年以来,两年时间涉及的司法案件共44件,大多数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企业主要来自四川、江苏、黑龙江、吉林等省市。

  虽然成都“松花江大米案”二审还未宣判,封面新闻记者从王仁根律师处了解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另一家名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格林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兴隆公司)的西安“松花江大米案”二审,已于5月10日判决。

  西安中院判决商家胜诉

  判决书显示,西安中院认为,本案中,农产品与其产地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大米产品在其商品包装上标识大米的产地具有合理正当属性。松花江主要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红兴隆公司地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红兴隆公司在松花江流域内的大米产品上使用“松花江”字样属于对于大米产地进行说明,属合理正当使用。

  法院同时认为,产品外包装明确标识了产品的商标,且印有东北特产字样,此种情形下使用松花江,属于对产品产地的具体说明,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于正大桑田公司产生误认,造成混淆,红兴隆公司未侵犯正大桑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因此,西安中院依法对正大桑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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