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研社”商标异议案、“芭啰莎山谷”商标异议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31 13:59

以案说法 | 商标局:2019年度商标异议典型案例解读——“外研社”商标异议案、“芭啰莎山谷”商标异议案……

2020-09-10 19:54

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是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在先权利、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联合商标局评选出了 2019年10件具有代表性的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并进行精彩解读,知识产权那点事有幸获得授权进行发布,以供大家研习。

本期课程内容为来自商标局异议审查二处副处长 程丽元通过“以案说法”为大家解读2019商标异议典型案件。

案例分别是:打击恶意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行为,给予驰名商标强有力法律保护的 “外研社”商标异议案;打击恶意抢注外国地理标志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芭啰莎山谷”商标异议案;打击以已故知名人物姓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 “汪必昌”商标异议案

话不多说,先睹为快吧

(点击观看视频)

具体案情

👇

案例01:“外研社”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外研社”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的“外研社及图”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决定: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外研社”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外研社”相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02:“芭啰莎山谷”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澳大利亚酿酒业者联合会

被异议人:烟台蓝图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芭啰莎山谷”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BAROSSA VALLEY”是澳大利亚著名葡萄酒产区和澳大利亚官方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一,同时也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异议商标“芭啰莎山谷”与“BAROSSA VALLEY”的常用中文翻译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决定:“BAROSSA VALLEY”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区之一,是被澳大利亚政府认定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是“BAROSSA VALLEY”中文翻译之一,形成了对应关系,而被异议人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03:“汪必昌”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彭令

被异议人:瞿鹏

被异议商标:“汪必昌”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决定:汪必昌为清朝嘉庆年间御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膏剂等商品所属行业为“汪必昌”姓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领域。被异议商标“汪必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医药行业的老字号,从而对商品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虽然“汪必昌”为清代御医,但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尚不致对公序良俗产生负面或消极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综上,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SHIPA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