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要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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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5 15:53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要点    

     

为深入推进云南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运用商标战略打造高原特色品牌,促进云南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20141212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工商标字〔201469号文件),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地理标志商标在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三、做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的指导工作。    

四、构建推进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发展的良好机制。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41212日,云南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工商标字〔201469号)。为便于我省各级工商系统更好的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工作,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是知识产权,我国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开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作为成员国,全面实施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目前,国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部门规章的保护和立法保护。部门规章保护主要是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立法保护主要是《商标法》。我国《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以商标法律框架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此外,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后,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在全省实施商标战略的重大决定,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为深入推进云南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运用商标战略打造高原特色品牌,促进云南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切实加强云南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2013年,云南省工商局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地理标志商标工作调研和资源普查,2014年,再次深入开展了相关调研,通过调研、培训、交流、分析、总结,省工商局草拟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经多次各方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地理标志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产业品牌建设的核心载体。通过加强培育指导,搞好培育规划,加强注册指导,规范商标使用,促进有效使用,强化监管保护,构建推进机制。使地理标志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充分地保存和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合理地开发利用优质特色产品资源,打造特色经济体系,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培育、管好用活地理标志商标,对于将云南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区域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推进特色产业向最适宜区集中,大力促进特色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资源利益最大化,促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助推云南高原特色农业跨越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要求。    

    《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挖掘云南地理标志商标资源,加强指导服务,密切工作协同,围绕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管,搞好商标品牌运作,引导云南地理标志商标产业总量做大、支柱做强、特色做优,积极打造有优势、有影响、有竞争力的云系滇牌绿色战略品牌,为打响云南丰富多样、生态环保、安全优质、四季飘香”4张名片和实现打造一个品牌、兴旺一方产业、富裕一方百姓的目标作出贡献。    

(二)关于主要工作。    

  一是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导向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宣传云南的地理标志资源优势,努力提高公众的地理标志商标品牌意识,形成社会合力,助推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发展。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地理标志商标知识,引导企业、协会、站所适应市场秩序,增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搞好培育规划。将培育地理标志商标产业作为打造云南特色品牌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搞好地理标志商标资源普查,准确掌握特色产品的地域分布、历史渊源、发展现状、特殊品质、生产工艺以及与当地自然、人文因素的关系等情况,建立地理标志商标资源目录和档案,搞好梯次培育,科学发掘地理标志资源。    

  三是加强注册指导。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优势,规范地理标志商标培育申报程序,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及时申请注册。加强注册指导和服务,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成功注册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引导已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在其产品主要出口国或目标市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为占领国际市场赢得主动。    

四是规范商标使用。指导建立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地理标志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加强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主体的管理;强化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质量管控。    

五是促进有效使用。提高品牌运作能力,实现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创新商标运用模式,推进地理标志产业化进程;    

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形成规模集聚发展效应;帮助搞好品牌推介,打造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品牌。    

六是强化监管保护。提高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建立与相关部门、生产企业的联合保护机制;充分利用工作平台,确保监管关口前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假冒侵权行为查处力度。    

    七是积极争取支持。为切实开展好工作,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发展的关注和支持。要依靠政府主导开展工作,要积极争取各种政策扶持,要重视地域品牌形象塑造。    

(三)关于牵头职责。    

《意见》明确:一是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参与谋划,协调整合资源,认真推进地理标志商标工作落实。强化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政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用好管好商标,支持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加强各级业务联系,搞好商标使用管理指导,发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效能。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商标质权信贷需要,积极搭建企业融资平台,拓展商标价值实现渠道。认真履行地理标志商标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加强与各级农业、质监、食药、商务等部门工作联络,畅通商标申报渠道,协调解决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中的矛盾与困难。合理确认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科学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指导、检验检测和质量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商标注册人主体作用。指导行业协会等商标注册人提高运行效能,做好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种植农户、销售市场的对接服务,充分调动企业和生产、经营户积极性,共同制定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协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合力打造地理标志商标品牌。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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