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聚盛达五金经营部(边焕青)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电缆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17:2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3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罚字〔2020〕1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聚盛达五金经营部(边焕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377234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灵泉南里10号楼前5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边焕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3198011060033

联系电话:1331207537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津尚花园7-1-1001

2020年6月18日,我局接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天津市西青区聚盛达五金经营部销售的“津猫”电线电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灵泉南里10号楼前5号门脸五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津猫”品牌的电线电缆,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工作人员指认,当事人销售的“津猫”电线电缆涉嫌侵犯了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7盘“津猫”电线电缆(其中6盘:规格:1.5mm2,型号:BV,长度95m/盘;其中1盘:规格:6mm2,型号:ZC-BV,长度95m/盘)予以扣押。2020年6月18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第11509511、487098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经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津猫”电线电缆进行鉴定,鉴定为侵犯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自称上述电线电缆系从天津市静海区旧货市场直接购进,小盘电线电缆(阻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BV)购进价格为70元/盘,共购进6盘,销售价格为85元/盘,未销售;大盘电线电缆(阻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ZC-BV)购进价格为130元/盘,共购进1盘,销售价格为150元/盘,未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姓名、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无该批电线电缆的进销货票据,店内无进销货台账。以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边焕青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11509511、487098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投诉书、鉴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材料;

4、对当事人边焕青的询问调查笔录;

5、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0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电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识自身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从正规渠道进货,杜绝销售侵权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津猫” 电线电缆7盘;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