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21:13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该《办法》?

二、什么是知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四、认定知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五、苏州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名、特、优”产品申请条件是不是可以放宽一点?

六、申请知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七、由谁来认定?

八、认定知名商标程序是怎样的?

九、知名商标是不是终身制的?

十、取得知名商标后有什么鼓励措施?

十一、知名商标受到怎样保护?

十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什么义务规定?

十三、出现什么情况知名商标会被撤销?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什么罚则?

十五、本《办法》是否适用其他类型的商标?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该《办法》?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步突破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企业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多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商标工作,早在2001年12月市政府就制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200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2009年市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并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成功发放了全省首笔和全省首个超亿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目前,我市商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有有效注册商标4.2万件,其中行政认定驰名商标34件,省著名商标350件,市知名商标458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62件,地理标志商标2件。从总量上来看,全市平均每3个企业拥有1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数占全省总数18.8万件的23%,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数列全省第一,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

但是,我市的商标拥有量、品牌自主化水平与经济发展规模相比,在基础数量上还不够匹配;品牌国际化进程与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相比,自主品牌国际知名度还不够明显;品牌高端化程度与创新型经济的先行先发优势相比,优势品牌群体的覆盖领域和数量还不够全面。因此,当前对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进行立法,进一步完善商标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需要。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商标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2009年市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办法》,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加大商标培育发展和保护管理力度,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从而不断培育壮大我市的“品牌集群”效益,对促进全市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制定《办法》是进一步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需要。工商部门自市政府发布《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于2002年开展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以来,共认定7批次,总计458件“苏州市知名商标”,对培育发展本市自主品牌,推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罚则,使得工商部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如工商部门对冒充“苏州市知名商标”的行为没有处罚依据。同时,该文件实施已有9年,一些制度设计已不能适应当前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要求。因此,将该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对于进一步规范知名商标认定行为,加强知名商标的保护已是十分必要。

——制定《办法》是进一步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创立自主品牌的需要。目前,我市4.8万件注册商标中有457件知名商标,本市自主知名品牌占商标总数不到1%,这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态势还不相协调。制定《办法》,有利于工商部门通过贯彻落实该《办法》,加大知名商标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努力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着力提升品牌竞争力,从而加快企业的自主创新,为建设品牌强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什么是知名商标?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商标。它由四个要素组成:一是申请人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是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申请人所有或者是独占使用;三是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本省或本市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四是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程序认定的。

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一般意义而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区别有以下三点: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三是商标保护力度不相同:总体上,商标享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其知名度成正比。从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到驰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逐级递增,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相应扩大。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四、认定知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苏州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名、特、优”产品申请条件是不是可以放宽一点?

鉴于我市有一大批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地方名特优产品,可能达不到《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为鼓励和扶持这些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名特优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申请知名商标,《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认定条件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六、申请知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工商局提供);(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是事业法人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是社团组织的,提供社团法人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五)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七)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由谁来认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由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设立的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组成,以增强评定结果的公信力,其成员不少于20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的,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认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八、认定知名商标程序是怎样的?

为便于申请人申请知名商标,同时规范知名商标认定行为,《办法》第十条规定知名商标认定程序为:申请人向县级市、区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市、区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市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并报市政府公布。

九、知名商标是不是终身制的?

不是的。《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期满没有提出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十、取得知名商标后有什么鼓励措施?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十一、知名商标受到怎样保护?

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是《办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办法》第十三条设定了保护措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义务要求,从而直接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声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十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什么义务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四项义务:

一是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二是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是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是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十三、出现什么情况知名商标会被撤销?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会撤销知名商标的认定:一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认定的;二是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是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五是丧失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六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以同一商标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什么罚则?

一是未取得或者已丧失“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在牌匾、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以“苏州市知名商标”进行宣传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知名商标的使用扩大核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许可他人使用的,应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本《办法》是否适用其他类型的商标?

可以。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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