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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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5:41

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而不构成突出使用,倘若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唯品汇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唯品会公司享有的“唯品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该商标自获得注册以来,一直由关联公司使用在“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上。“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成立于2008年,是中国首家采用“限时特卖”商业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站、APP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包括服饰、美妆、鞋包、家居用品等各类商品的销售服务。2012年3月23日,“唯品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此后继续稳健成长,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品牌,目前“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用户数量已达3.3亿。而唯品汇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

唯品会公司认为,在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已获得注册,且已成为驰名商标,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唯品会”知名度的故意。而且,唯品汇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唯品会公司高度相关,极易误导公众认为唯品汇公司与“唯品会”存在某种联系。唯品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唯品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唯品汇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唯品汇”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唯品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唯品会公司涉案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唯品汇公司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唯品汇”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的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公司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唯品会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唯品汇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少、主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侵权时间较短,以及唯品会公司制止侵权行为需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判决唯品汇公司赔偿唯品会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属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品牌使用给商品生产者与流通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经营领域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则愈演愈烈。虽然唯品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未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但唯品汇公司的行为已足以导致市场混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如何区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具有参考意义,对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不法使用他人商标为何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案属于在后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在后的字号源于合法注册的企业商标,在形式上也构成一种知识产权,而不同于直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等赤裸裸的侵权行为,无法归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对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您审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的心得与体会?

现实中,部分经营者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誉,往往试图披上企业名称这一合法的“外衣”,利用商标和字号功能的相似性,注册与知名品牌相似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若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构成商标侵权;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倘若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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