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标注“金银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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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7:48

创美公司和佰泰公司分别生产“聪美臣”牌和“药都虎”牌金银花花露水。碧丽公司在电商平台购买涉案产品后提起诉讼,一审中,两家公司均被判赔6万元。创美公司和佰泰公司遂提起上诉。

上诉人创美公司和佰泰公司诉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原料中药金银花,命名商品合情合理合法、正当。被上诉人的金银花商标明显复制使用了中药物种名称“金银花”,与中药物种名称产生了不可辨别的混淆。“金银花”的中药名称使用久远,用作商标明显引起公众误解,不具有商标的排他性、显著性和专一性等特性。因此,碧丽公司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后,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碧丽公司辩称,“金银花”这三个字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公司是商标的持有人。同行生产的花露水在外包装等处使用“金银花”三个字的行为系商标侵权。创美公司和佰泰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花露水产品上均突出使用了“金银花”字样,与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仅字体不同,文字相同,使用方式也高度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涉案的“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

两被诉企业在被诉侵权花露水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的同时,也在该文字的上方标示了其自有的注册商标。“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而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分就是金银花提取物。在此情形下,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并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该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在该说明或描述中,两公司没有直接套用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也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故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初始含义。现实中大多数标志在被作为商标之前均具有一定的初始含义,属于公共领域。商标保护的本质不是对这种标志的原始含义的保护,也不是对标志本身的保护,商标保护的本质在于对因使用而产生的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对有关商品信息的记忆与认识的保护,这种第二含义是商标权人因使用商标附加给商标标志的,这才是商标权人能够独占使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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